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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7/11 点击次数:4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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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7〕1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修改《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建法[2017]1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我委对《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中,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有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58号)

    (一)删除第三条第(六)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晋升一级资质等级核定的企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听取专家意见。”

    (二)删除第四条:“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立物业管理一级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每次评审专家为5-7人单数。专家评审会包括申请企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的现场质询,其中管理居住用途的物业项目须抽取1-2个项目经理参加质询。专家评审会应当就该企业申请一级资质所具备的法定条件提出意见”。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507号)

    删除第四条:“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受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

    (一)删除第三条第四款: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北京物协可以建立物业管理行业年度信用排行系统。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等为评定指标,进行年度信用排行,并向社会布”。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北京物协可以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于信用记分中减分累计达到20分以上的企业,从业人员记分达到15分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可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四)删除附件:《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第十四项“未按规定如实向评估监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五)修改第十九条第五款为“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结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六)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为“信用信息可为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工作,提供监督管理的依据”。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5〕8号)

    (一)删除第二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鼓励资质等级高、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物业服务。未列入企业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业务。                                                  

    1.进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

    (2)本市备案住宅项目累计超过20万平方米;

    (3)申请入围前两年,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无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4)拟任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已经取得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书;

    (5)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6)其他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2.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不予列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已列入的,退出企业名录。

    (1)因物业服务问题出现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

    (2)因物业服务问题业主投诉后,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

    (3)在物业服务期间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群租,或接受委托后,发现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改变用途等行为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

    (4)承接物业服务业务后将整个或部分项目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5)被确定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业务,三次无故拒绝承接的;

    (6)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有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企业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可以向物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再次列入企业名录。经审核通过后,可列入企业名录。”

    (二)删除第三条:“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集中建设与商品住房配建),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简化选聘程序,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通过摇号方式从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也可从企业名录中直接确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三)删除第四条:“已竣工交用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可按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已成立不履行职责的,由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摇号方式,在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四)删除第五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可组织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在公开配租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删除第六条:“保障性住房项目通过摇号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选聘单位应在物业协会网站发布选聘通知,公布项目基本情况及选聘条件。选聘报名期限不少于15天。

    2.企业名录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通知规定报名期限内向选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项目负责人,选聘单位按照本办法审核通过后,组织摇号确定中签物业服务企业。

    3.规定期限内无符合条件物业服务企业报名的,选聘单位可从企业名录中直接摇取5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单位根据摇号顺序依次与中签企业商谈承接项目物业服务事宜,企业放弃承接的,后续中签企业依次递补,直至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4.摇号应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选聘结果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物业协会网站公布。

    选聘单位全程录像摇号过程,邀请业主代表、承租家庭代表及社会公众现场监督,接受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物业协会的监督。”

    (六)删除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个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内新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业务数量,原则上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超过5个,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超过3个。”

    (七)删除第十九条:“物业协会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及摇号相关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保障房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按照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印发

信息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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